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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新能源行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2023年制定版)
2023-12-04 来源:深圳市新能源行业协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新能源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团体标准管理,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民政部联合发布的《团体标准管理规定》以及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深圳市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深圳市新能源行业协会平台申报的团体标准,其提案、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批准、编号、发布、复审等程序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制定团体标准:

  (一) 在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各省地方标准、深圳市地方标准文件的;

  (二)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各省地方标准、深圳市地方标准但不能满足经济社会和行业技术发展需要的。

  第四条 团体标准应充分采用行业最新的技术水平,并鼓励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第五条 鼓励团体标准推广作为企业标准;鼓励团体标准转化为深圳市地方标准、各省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或者国际标准。

第二章 团体标准的制定修订

  第六条 团体标准的制定、修订按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团体标准的提案。协会每年发布关于征集新能源行业团体标准的通知,相关单位根据需要填写《深圳市新能源行业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提案建议书》(附件1)和《深圳市新能源行业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提案汇总表》(附件2)。协会秘书处汇总各会员单位提交的团体标准制修订提案。

  第八条 团体标准的立项。协会组织专家对团体标准提案建议书的必要性、可行性、先进性、行业应用前景等进行评审,并形成立项专家评审意见。协会根据专家评审结果面向社会公开发布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

  在立项评审会议召开前,协会秘书处应查阅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深圳市标准信息平台等平台信息,对申请的团体标准提案进行查新分析,并形成查新结论汇总表格(附件3),评审时交评审专家参考。

  第九条 团体标准的起草。团体标准起草单位通过查询文献、行业调研、实验研究、业内对比及验证分析等,确定团体标准各项内容,经多方讨论、交流和完善,形成拟用于征求意见的团体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相关材料原则上需在协会发布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通知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并提交协会秘书处。

  第十条 团体标准的征求意见。协会向社会公开征求团体标准修改意见(反馈意见表见附件4),征求期不少于30天。反馈意见原则上不少于20条,反馈单位不少于5个。团体标准起草单位根据征求收集的意见进行修改,形成标准文本(送审稿),并在编制说明中逐条进行说明(格式见附件5深圳市新能源行业协会团体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第十一条 团体标准的技术审查。团体标准起草单位须向协会秘书处提交标准文本(送审稿)、编制说明、验证报告(标准包含检验检测方法内容时适用,由协会秘书处组织三家以上机构开展验证工作)、标准查新情况说明等资料。

  协会秘书处组织不少于5名以上专家采用会议或函审方式,对团体标准文本(送审稿)从技术角度进行审查,并形成专家意见。团体标准起草单位应详尽记录技术审查会议专家意见或由协会秘书处汇总函审专家意见,形成《深圳市新能源行业协会团体标准团体标准技术审查专家意见汇总表》(附件6)。团体标准起草单位根据技术审查专家意见修改标准内容并形成标准文本(报批稿),并在编制说明中逐条进行说明。

  第十二条 团体标准的审批。团体标准起草单位将标准文本(报批稿)、编制说明等相关材料再次提交协会秘书处并交技术审查专家。团体标准的审批原则上应当协商一致,须采用投票表决方式,技术审查专家组不少于3/4人数同意方为审批通过(投票格式见附件7),且技术审查专家须在标准文本(报批稿)上签字。团体标准起草人及其所在单位专家不能作为技术审查专家并投票。

  第十三条 团体标准的发布。协会对通过技术审查专家审批通过的团体标准(报批稿)予以公开正式发布。协会团体标准编号由团体标准代号(T/)、社会团体代号(SZNEA)、标准顺序号及年代号组成,如T/SZNEA XXX-XXXX

第三章 团体标准的声明公开和应用推广

  第十四条 协会公开声明。团体标准发布后,协会在其微信公众号以及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深圳市标准信息平台上自我公开声明。团体标准自我声明公开信息应当包括相应的标准名称、标准号标准全文;团体标准依法或依约涉及专利的,还应当公开相关专利的信息。

  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公开声明。企业(或技术机构)采用已声明公开的团体标准作为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的,应当经协会授权并在企业(或技术机构)官网或微信公众号自我声明公开。鼓励使用单位在深圳市标准信息平台发布团体标准采用的自我公开声明。自我声明公开的信息应包括团体名称标准号也可选择团体标准全文

  第十六条 协会秘书处应推动会员单位宣传推广并积极使用团体标准。

第三章 团体标准的监督

  第十七条 协会团体标准制定工作接受国家、省、市、区政府标准主管部门对团体标准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八条 协会秘书处每年统计团体标准牵头人员完成标准起草工作情况,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团体标准起草工作的,不得承担新的团体标准起草任务

  第十九条 协会秘书处定期评价团体标准牵头起草单位在起草制定的团体标准宣传推广和应用方面的绩效,牵头单位未将团体标准为企业产品和服务使用、且使用后未进行自我声明的,该单位牵头人员在完成整改前原则上不能再参与制定本协会的团体标准。

  第二十条 团体标准的复审。协会根据技术发展、市场需求,对已发布的团体标准的适用性定期进行评估,并给出复审结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深圳市新能源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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